《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二审。
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政府职责体现在哪?经研究,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的职责作了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事项;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协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市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市环保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草案将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同时,为了使相关制度设计更有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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