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改委、市住建委日前制定《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市发改委官网进行公示。从11月15日起至12月4日,市民可就该《意见稿》内容通过邮箱留言或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建议反馈。
《意见稿》规定,该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企业在基准价格及其浮动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确定,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的30%。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对应的基准价格的70%收取,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意见稿》明确,停车收费标准需在停车场公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外来车辆停放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物业公司可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按户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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