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收费
与服务质量相适应
“办法”第四章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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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007年4月1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对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同时,在过去的10年间,国家、省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完善和修订,而我市一直没有修订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特别是2016年10月1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原“办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市住建委在广泛征求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等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并在市住建委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后,最终形成“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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