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A公司将涉案小区的停车场管理权移交C公司。
法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案件解读
刘仁凯律师:从相关法规来看,不管是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停车场作为配套用于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功能的场所/地下建筑物,与小区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同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经过合法程序选聘的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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