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X145
新闻中心

物业管理人不得限水限电限气催缴物业费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7-7-3 阅读:

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业主停车难,如何分配车位、保障业主权益,是很多小区当下面临的难题。《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或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均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但凡是共用场地的车库、车位,今后将由业主共同享有。只有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只有当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才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且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12个月。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多种矛盾纠纷有了处罚标准《条例》首次将物业管理中部分违规行为纳入法律范畴,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等,一旦违规就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违规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如“建设单位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12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