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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我市将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部分要件认定。也就是说,原我市物业企业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提供的要件中要求提供“物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现予以取消。
据了解,目前,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保留的要件是:物业企业的申请报告(正式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物业企业收费标准核定初审表(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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