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不应该是问题整改完成后开始收取的吗?”该市民认为,整改完成后的下一个月起收取物业费是合理的,并问:“问题没解决强制收取物业费符合规定吗?算违规行为吗?”
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应称,该问题属于交楼过程中物业费缴交问题,非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已经放开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根据物权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复认为,从该市民反映的情况看,两次向开发商反映时,开发商都承认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并进行了整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如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物业公司是不能收取物业费的。从开发商通知收楼至质量整改完成达到符合交楼条件的这段时间所产生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交纳。如果双方对交楼质量存在不同的认定,则建议该市民向住建(房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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