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多余车位出租,业主和物业共享收益
诸多车主因停车位着急上火,引来不少热心网友支招。网友“满满姥爷”建议:“1、为业主优先划定停车位、并注明先缴后停、不缴不管。乱停重罚、一次20元!2、多余车位对外:0.5元一小时、不足2小时按1元收费。3、过夜车10元一次。4、收、支公开透明,业主和物管各享有一半的支付权,一年一结算。以上各条征求业主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观点:小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泽武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黄泽武律师表示,《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小区内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且应遵循业主优先原则。若业主与物业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有明确约定小区内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权由物业代管,物业出租小区内车位则属合理,若无明确约定,物业自主出售或出租小区内停车位则属于违约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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