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7月的一天夜晚,因突降特大暴雨,致使如皋某小区的住户李某家中大面积积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后经装修公司人员及派出所出警调查,发现该住户所在单元楼落水管有杂物堵塞,是导致该户积水的主要原因。李某遂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
因涉案小区开发商选任的物业公司具有相关资质,且开发商无过错,故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有没有尽到定期维护及疏通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其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等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应物业服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李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理应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单元楼的落水管作为小区业主的共用设施,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定期维护及疏通的义务,以保障排水的畅通,切实维护业主的居住舒适度。本案中,物业公司因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即未能及时清除落水管中的堵塞物,导致雨水返水至原告家中,造成地板、家具、墙纸等财物损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具体以承担四成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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