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安宁区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据了解,该案也是兰州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侵权案件。
阳光怡园业委会诉称,2013年7月1日,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物业)受阳光怡园小区开发商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表示不再续签合同。2016年3月至8月,阳光怡园业委会数次向阳光物业发函,要求对方履行退出义务,但阳光物业不愿退出物业服务区,并移交相关设施和资料。阳光怡园业委会遂于10月9日向法院递交诉状。
庭审中,阳光物业就小区业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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