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可以出于习惯性思维,服从开发公司的命令?业主在其中是否有话语权呢?日前,家住石岩街道的何先生(化名)就遇到这样一件事,由于未缴清购房款,物业公司依据开发公司的指示对其住宅停水停电。咨询了社区法律顾问之后,何先生了解到作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他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过调解,物业管理公司恢复了水电供应,不久后,何先生也支付了剩余购房款。
事由:未缴清购房款被停水停电
去年6月,何先生与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于今年1月底前,开发公司交付房屋;3月底前,何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1月中旬交付房屋,但此时,何先生遭遇经济困境,直到3月底也未能支付剩余购房款。
数次催要购房款不成,4月,开发公司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何先生发出通知:“如在2016年4月底前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付清款项为止。”收到通知后,何先生马上联系物业管理公司据理力争,他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其单元停水停电。但物业管理公司回复称其系接到上级命令才给何先生发通知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无权取消该通知。何先生遂致电开 发公司,但未得到任何回复。
规定期限到了之后,物业管理公司真的给何先生停水停电了。为此,何先生再次到物业管理公司理论,未果。无奈之下,何先生到该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诉,该投诉转至该社区驻点律师调解处理。
提示:不应混淆两种合同关系
“这起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因为业主欠缴购房款而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讨?”该社区法律顾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覃俊翔律师分析道,其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何先生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何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虽然经了解,该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公司全资投资成立,但物业管理公司为具有相应资质、独立核算且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公司不能因为何先生未足额支付购房款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何先生停水停电。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何先生承担的义务是支付剩余购房款,主要权利是取得房屋所有权。何先生未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何先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应先与何先生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就何先生未履约而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何先生若是未能足额支付购房款,法律将不保护其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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