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9月24日审查批准了《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由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介绍说,2010年1月1日,拉萨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颁布了《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五年多来,该办法对拉萨市物业企业的规范运营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物业管理水平提升。近年来,拉萨市房地产事业飞速发展,物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反复调研论证,决定将政府规章《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拉萨市物业管理行业进入法制化发展新时期。
《条例》共七章八十三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物业管理区域、管理主体,物业服务等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委托双方根据市场规律自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停水、停电或者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停止物业服务。
“在物业管理实际工作中,很多纠纷的根源在于物业前期规划建设阶段,如小区的划分、调整问题,小区配套建设不齐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问题等。这些建设阶段的遗留问题一旦形成,往往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央金卓嘎说,“对此,《条例》在物业前期监督管理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社会治理,吸纳拉萨市创新社会管理成功经验,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赋予更多的管理权限,为其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