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亨事达拖欠物业管理费竟高达上百万元。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近日亨事达为此被判败诉,不但要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还要支付滞纳金。
据悉,从去年开始,亨事达就接连遭遇烦心事,多家门店相继关门,这次又被判败诉赔钱,无疑是雪上加霜。
起因:30多个月不交物业费
此次起诉的原告方是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厦门亨事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而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也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庭审。
市政置业起诉称,亨事达自从2011年8月1日起,就没有支付物业费了,拖欠总额高达100多万元。
据悉,之前快速公交场站与亨事达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开禾路西侧BRT一、二、三号线起点站第一码头枢纽站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商场部分建筑物出租给亨事达,面积合计为905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其中,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该项目每月物业管理费为45297.8元,由市政置业公司统一收取。
另外,市政置业还和公交场站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市政置业对讼争房产进行管理,并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代收代管)。
争议:谁有资格当原告讨钱?
合同签订后,快速公交场站很快就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亨事达使用,但是,亨事达却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等相关费用,30多个月不交钱,经多次催讨,仍然不予支付。
此前,快速公交场站公司已经采取措施维权,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认定不在仲裁审理范围之内,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为此,负责收取物业费的市政置业公司当起原告,向思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亨事达支付拖欠的100多万元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判决:亨事达被判败诉还钱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厦门亨事达购物应支付拖欠的33个月物业管理费,共计149万多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缴费的滞纳金。
市政置业并没有直接与亨事达签合同,为何能起诉讨物业费?对此,市政置业主张,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也缴交了三期物业管理费,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思明法院也认为,本案证据体现了被告亨事达和第三人对于物业费由原告收取的一致认可,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直接向物业使用人(亨事达)主张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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