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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物业费,奇葩招数该不该?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3-2 阅读:

  提醒:业主欠费不应该 物业“暴力催费”更不该

  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建坤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业主拖欠物业费,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还可能会损害其他已经正常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权益。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应该以拒交物业费为手段,而是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催缴方式也应该是有礼有节,万不可使用非常规手段催缴物业费。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水停电,也不能有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条例》同时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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