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现在有两家物业,我们的物业费应该交给谁,谁应该对我们负责都成了问题。”11月11日上午,家住洛阳市周山路与瀛洲路交叉口附近润泽苑小区的业主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居住的小区新、老两家物业公司,因管理问题争端不断,使业主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最近几年,有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因为合作无法继续,一些物业只能被业主炒鱿鱼。物业和业主本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出现一点矛盾和纠纷也正常。如果双方都能换位思考,很多矛盾其实是可以化解的,甚至说是根本就不会发生。只可惜,在很多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都缺少这种默契,在矛盾和纠纷面前,谁都不肯后退一步。一些物业即便被炒鱿鱼,也要赖着不走,让新物业无法接手。更有甚者,一些物业在撤离前不仅没有完成正常交接手续,还故意把小区路灯电路、监控等设施弄坏或拆走,撤离得非常无情。
从法律的角度说,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就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因此,就算物业是被业主炒鱿鱼,也应该善始善终,站好最后一班岗。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物业和小区业主合作不愉快,无法继续合作,终止合作是很正常的。更何况,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和业主的逐渐成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物业被业委会更换。因此,作为物业,应该面对这个现实,充分做好随时上岗、下岗的准备。尤其是面对解聘,首先要尊重业主和市场的选择,认真做好交接工作,而不是采取赖着不走、搞破坏等一些过激行为或者不理智的做法,给新物业留下一个“烂摊子”。须知,这样做就算不被小区业主追究法律责任,自己的形象和声誉也会受到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