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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63家小区物业被责令整改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4-12-22 阅读:

  业主不得以私有财产受损为由不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全防范内容主要是针对公共区域提供的服务,而业主家的私有部分的财产保管则不在安保范围之列。当前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大多不涉及业主的私人财产保险的内容,所以业主家一旦发生失窃等私有财产受损事件,通过核查现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按照规定时间严格进行巡查且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已经履行了职责,那么物业就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安义务只能对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是通过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不能防范任何不法行为的发生。业主不能因为缴纳物业费,私有财产受损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同样也不能因为私有财产受损就拒绝缴纳物业费。

  新房装修物业不得收电梯使用费

  有居民反映,目前有些新入住的房子需要装修,物业公司要收取一定费用的电梯使用费,不交就不允许使用电梯。这种物业公司收取电梯使用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居民可进行举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3号)第六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中规范入住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间不得强制业主选择指定的装修、运输、安装等队伍及电器、建材等供应商,不得向业主乱收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电梯使用费等,不得限制业主合理使用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时,由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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