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物业垄断小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情况在各地都屡见不鲜。业主不能按自己的需求选择更流畅、更低廉的网络,苦不堪言;可投诉这种垄断行为时,却是举报无门——因为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正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审议的《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即将改变这个局面。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住宅和其他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信息管线和配线,以及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并对所有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或者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时建议,对违反这一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增加法律责任,可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互联网业务经营者违反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草案带来的另一个“利好”是,保护公民隐私,严禁个人信息的外泄!条例草案二十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职业中介、物业管理、互联网企业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