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高空抛物砸伤人有什么民事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法定义务。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不幸已经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社区和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各方主体的调查取证行动,在法院和公安机关问询、现场勘验时积极配合、予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在事先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没签新合同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约定延长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是,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那么小区的物业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将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此时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从保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接受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
15.养狗不拴咬伤人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饲养人未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管理义务。例如,未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乘坐电梯时未给犬戴嘴套均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又如,饲养人未对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疫苗,有可能传播侵害人类的传染病,也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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