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均应存在。我以为,只要适合小区的,就是好的。
但我以为,突出的问题往往出在前期物业的选择上,使得不少物业公司出现了由开发商掌控的垄断局面。
因为很多物业纠纷的产生,应该主要与前期物业有关,前期物业的选择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性,一般就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而且有很多就是开发商隶属的物业公司。
关于这种指定的方式:一方面侵犯了业主的选聘权;一方面给住房质量方面留下隐患,因为许多物业纠纷的形成,往往与开发商的规划、施工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地下车位的租售问题。
所以,在前期物业的选择问题上,建议由开发商出资,住建部门监管,社区聘请物业或社区托管或组织业主自治。
3: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监督关系:物业的监督,如何防止业委会难产?
业委会成立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有关方面难辞其咎。
此次老旧小区改造,据一位社区书记说,要想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其中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成立小区业委会。
这原本是十分困难的问题,可是在老旧小区改造的推动下,这个业委会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有的小区还成立了党支部,从而让小区物业管理提升了一个水平。
我就在想,业委会不是难成立,而是有关方面不作为。
所以,我一直建议,要将小区业委会的成立纳入基层党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范畴,进行严格考核管理,并且要纳入物业管理的基础性条件,也就是说,凡是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不能进入。
而且我觉得业委会成立,应该明确街道的主体责任,社区的具体责任,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
4:物业收费与服务质量的匹配关系:物业的服务,如何防止只重收费不重服务?
物业公司收费是无可厚非的,也是业主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收了多少费,就得提供多少的服务,而且这服务要达到应有的标准。
现在,我们往往知道收费的标准,却不知晓服务的标准是什么?一方面有可能导致物业管理偷工减料;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部分业主要求过高、过于挑剔物业。
我以为,有几个方面的基本服务值得关注:
一是环境卫生,这个可能做得比较好一些,毕竟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只要请人请到位,给足一定的钱,加强标准要求,就会有好的卫生环境。
二是安全问题,这个可能还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小偷小摸问题,比如饲养犬只问题,比如高空抛物或坠物问题,比如消防通道被占问题。
三是其它一些服务。像车位、私搭乱建问题等。
那么,接下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就要明晰这样的标准体系,收多少钱、干多少事,大家都写在明面上,摊开在桌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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