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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作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更新于:2021-1-4 阅读: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典,意味着我国法制建设将进入新阶段。《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仅是业主及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依据,还是物业管理未来工作发展方向的指引,对行业的工作发展以及工作方式调整均具有重大意义。

进一步明确业主权利义务范畴,为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实施物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业主权利的来源,业主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同等待遇的使用、处分、收益以及管理等一系列权利及对应的相关义务。但大部分业主基本上只明确自己的权利,房屋漏水影响居住,找物业服务企业解决;车辆无车位停放,找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然而却忘了支付服务的对价——物业费的义务,甚至觉得物业费的缴纳无凭无据。《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业主的权利义务,让业主更加清晰自身的权利范畴,了解其义务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否使用共有部分的资源,都必须承担该部分对应的义务。比如小区里的草坪,我们与其他业主共有欣赏享受它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同相关管理人管理它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物权法》基础上作了补充,要求业主的相关行为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相关管理人依法实施的措施也应依法配合。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人,有关当事人可以进行报告投诉,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业主的要求和限制,物业服务人在公共职能外还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大大提升了其管理的有效性。

《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一楼业主以不需乘坐电梯及空置房不享受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的纠纷数不胜数,《民法典》的直接规定为物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表决机制调整,行业市场竞争更趋激烈

《民法典》将业主大会的表决机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实践中有些业主不参与表决甚至无法联系,导致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无法快速形成有效决议,物业服务企业的许多工作开展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常常因此搁置,导致后续更多纠纷。修改后需“双2/3业主”参与表决,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重大事项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3/4同意”,换言之,一般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1/2),重大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2同意(即2/3*3/4),降低了需要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门槛,对业主能更多的参与到小区事务中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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