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引导物业企业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突出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将条例名称由此前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根据全省问卷调查数据统计,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由此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决定权无法真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平等地位难以保证。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款,其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临时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决定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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