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档案:
应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
违者最高罚款3万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包括: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等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业主名册;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权益相关的其他材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将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移交新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使用:
破坏承重墙最高罚20万
高空抛物最高追刑责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行为做了禁止规定。包括:禁止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禁止占用或者损坏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高空抛物做出了处罚规定。高空抛物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