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九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专营收费:
物业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不得收取手续费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除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的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在物业费之外再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物业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经营收益:
公共收益属业主所有
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管理的,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服务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应当按季度补充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经营收益的50%。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关于停车:
占用共有道路场地停车
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费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
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在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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