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9月27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
在这份修改稿中
哪些内容将会对业主和物业
产生影响?
小布这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业主认定: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
也有可能是业主
原条例关于业主身份认定不够具体,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作为判定业主身份的标准,会导致相当数量的人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业主,有必要对其业主身份的问题进行明确。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包括: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并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用房: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应配置独立水电计量器具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的50%。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等
三种情形可组建
根据全省问卷调查数据统计,我省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并且由于问卷调查的局限性,实践中比例可能更高。由此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决定权不能真正得以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平等地位难以保证。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构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制度。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过渡性临时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事项,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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