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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物业服务合同

来源:长白县法院 作者:长白县法院 更新于:2020-8-24 阅读:

由于现代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也有了较大的要求,居住环境不仅包括居民住房中的单独环境,还包括住房所在小区的整体环境,这就催生出专门以服务居民小区软硬设施并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下面就讲一下什么是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物业服务即所有与建筑物使用相关业务的服务行为,针对建筑物硬件、服务的小区及生活环境作维护服务与全方位的经营,使居民拥有健康、舒适、便利、安全的居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即主体是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物业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管理维护等约定,同时还包括支付物业费的相关约定。当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往往会出现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推脱服务或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从而导致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发生纠纷。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长白县人民法院在这里提醒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物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发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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