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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到底管啥不管啥?看完这一篇,你就“秒懂”了!

来源:中原盾 作者:中原盾 更新于:2020-8-10 阅读:

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条款物业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车主,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2.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解读:对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应具体分清器械故障是因物业方管理不当、疏于职守造成的,还是因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当造成的,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赔偿业主的损失。此条款免除了物业方在管理不当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此情形下业主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霸王条款。

3.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读: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解读:此条属于霸王条款。符合《合同法》中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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