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用户收取费用。遇到停水、停电等问题,应要求供水、供电等单位解决问题。
如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电的,应区分属于源头问题还是转供水、电中的设备因素,如果是转供水、电中的设备出现问题,应由物业组织自行维修或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02
房子漏水归谁管?
问题:厨房、卫生间、阳台、楼顶……上述地方漏水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那么是不是该由物业出钱进行维修呢?
解读:要分3类情况:(1)新建商品房处于质保期内的,一般由建设单位来负责维修;(2)属于自用部位或人为破坏、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由使用人自行组织维修;(3)超出质保期、因使用年限较长等自然原因出现的屋面、墙面渗水、漏水等问题,应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新颁布的《民法典》降低了维修资金的使用门槛。
03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归谁管?
问题:买的房子出现裂缝、墙面掉沙、门窗破损等问题,究竟该找谁?
解读:应分情况讨论:(1)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居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购买房屋并居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后,业主可以向开发商请求赔偿。
(2)购买二手房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在购买二手房并居住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现业主应向原业主请求赔偿;原业主如能证明房屋质量问题为开发商所致而并非由其所致,则可按上文规定向开发商请求赔偿。
04
公共部位、设施出问题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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