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一般不是。
欠交物业费不是违法行为,是违约行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欠交物业费是有一定的理由的,或者是因为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上存在问题,或者是因为自己家庭的原因等等,在这些纠纷中,很难说完全是业主的错误,更多情况下确实有物业的责任。现在有些地方规定如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还拒不履行,才会被认为不诚信(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因此,一般情况下,欠交物业费不能认定为不诚信的行为。
4、可不可以先服务后支付?
试析: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履约期限长、履约行为持续的特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通常是没有先后顺序的,这个顺序主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先支付后服务为原则,那么一般要先付钱,但可以有例外,如果有合适的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后付钱也是可以的。
5、少数业主拒交物业费对多数业主的利益有损害吗?
试析:有损害。
少数业主滥用抗辩权存在许多弊端,如妨害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等,以合同约定不到80%业主交费,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为例,如果物业公司在有70%的业主交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显然多数业主要受影响。如果有20%以内的业主拒交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可能会下降。少数业主单独使用简单粗暴地拒交物业费的方法解决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问题既不可靠,也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还可能影响自己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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