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即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利用自身的专业性从事物业的管理与服务,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的经济实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样,物业公司的社区服务工作必须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但从经验观察来看,物业公司在面对城市政府关于社区服务事务的行政命令时,采用了明显的“选择执行”策略。本论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尽管《物权法》(2007年)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等国家相关法规从管理主体、目标任务和财政资源等方面对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但为什么物业公司在面对城市政府关于社区服务事务的行政命令时,堂而皇之地“选择执行”?具体来说,第一,以兰州某物业公司为研究对象,描述物业公司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维修社区消防设施和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相关社区服务实践中的“选择执行”策略;第二,分析物业公司“选择执行”城市政府行政命令的机会结构;第三,从物业公司这个正式组织的内部技术环境和所嵌入的外部制度环境来解释其“选择执行”的制度逻辑。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
(一)文献回顾
1.“三驾马车”论
李友梅是最早关注物业公司研究的社会学家,她的一项研究指出:中国当前城市的基层社区组织由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构成,前两者分别以行政关系和产权关系为基础,后者以社会关系为基础,它们是不同的“关系共同体”。居委会是与国家基层政权相联系的一种群众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社会系统;业主委员会是与房产所有者(业主)相联系的一种群众自理组织,属于业主社会系统;物业公司是受雇于业主委员会的一种利益实体,属于市场经济的社会系统。人们称这三者为“三驾马车”。从总体上看,物业公司要保证其经济利益的实现,经常在居民之间或在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紧张的时候制造某种竞争局面,还经常引导居委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来处理与业主的利益冲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5]。
2.“政府与市场共谋”论
张磊和刘丽敏关于物业运作的分析认为,国家推行住房体制改革,想借助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解脱对住房分配的责任,即国家要把解决住房问题的责任转移给社会,但国家又不甘于“放手”,仍然希望在新体制下继续保持对物业运作的支配权。这样,国家既想推脱责任与义务,又不想失去权力,在与物业公司互动的“共谋”过程中出现了权力过度化[6];同时,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政府(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互动,形成了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7]。黄晓星研究发现,物业管理是商品房改革后的新事物,政府将物业管理引入小区,弥补其撤出之后的不足,但物业管理市场又是由国家孵育出来的,在实践中往往建立起国家与市场合谋的支配性网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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