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计型参与者”论
王星从城市社区利益结构的视角出发,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参与主体分为生计型参与者与权责型参与者两大类。生计型参与者是指利益直接嵌入基层社会之中的行动者(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等。作为生计型参与者的物业公司,通过收取居民主动交纳的物业费来提供常规性的公共服务。然而,居民常常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在自身利益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服务质量下降,这又引起居民的进一步不满。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使居民自治陷入需要权责型参与者重新介入的尴尬境地[9]。
4.“社会政体”论
陈鹏受社会学马克思主义者布洛维提出的“工厂政体”理论[10]的启示,提出“社区政体”(community regime)概念来分析围绕物业服务而在基层政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权力结构和治理体制。新建商品房、售后单位公房、保障性住房、回迁房等房屋产权性质不同的社区会形成不同的社区政体。随着社会变迁和社区自身的发展演化,每种类型的社区都会经历自身的体制变革,形成不同的政体类型。一般来说,新建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体制”称为“市场专制型—他治政体”,“正常物业管理阶段的体制”则称为“业主主导型—自治政体”[11]。
5.“差异政治”论
屈群苹分析了物业费收取中物业公司的收费策略及其对物业秩序和邻里政治的影响。游走在撤出与被炒之间,是物业公司常规化行动选择和物业费收取的逻辑。在此行动框架和利益逻辑下,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交费的差异制造分化,并采取了依法追缴、规则运作以及拉拢积极分子、瓦解钉子户等收费策略。物业公司为分化业主而实施的策略性收费,不但建构了具有韧性边界的物业秩序,而且依据差异政治的运作逻辑,制造了业主分化的邻里政治[12]。
6.“吸纳式合作”论
叶娟丽、韩瑞波研究发现,当今中国的城市仍然存在大量业主委员会缺位的商品房小区,而民间自治力量的缺失,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充分运作腾出了空间。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持续在场,作为城市基层国家代理人的社区居委会,会通过组织吸纳的方式,如“红色物业”的推进、定性未明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等,主动与失去有效监督的物业公司建立一种“吸纳式合作”机制[13]。
(二)文献评述
上述关于物业公司研究的文献回顾体现了简约原则,有挂一漏万或简单化处理之嫌,但不难发现:第一,学术界关于物业公司的研究,主要利用政府—市场—社会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围绕住房体制改革以来,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等三个社区行动主体在物业服务供给、物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利益竞争和冲突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有价值的理论观点。第二,有关物业公司参与社区治理的研究成果,集中采用业主维权或集体行动的微观视角,城市政府更多作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利益关系调节者的角色出现,这无形中淡化了物业公司与城市政府围绕城市治理实践的复杂互动过程。从社区治理实践的宏观视角来看,物业公司不仅与业主存在物业服务供给的互动过程,而且也与城市政府存在围绕公共服务的互动过程。但是,面对城市政府关于公共服务的行政命令,处于治理权下位的物业公司又是如何执行的?需要实证研究来回答这一问题。第三,从物业公司参与社区服务过程来看,由于物业公司、城市政府、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社区行动主体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其行动策略自然也各不相同。因此,各个社区行动主体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呈现出了复杂的互动关系,从组织社会学视角来探讨这一复杂互动关系是一个可能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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