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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执行:物业公司社区服务实践的制度逻辑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 作者:《西北民族研究》 更新于:2020-8-10 阅读:

但南湖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反映,物业公司没有执行南湖街道的“通知”。物业公司负责人说:“物业公司没有这笔钱,我们做不了。”(F-45-1)物业公司为什么没有执行街道的“通知”呢?公司一位项目经理说:“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我们不愿意去执行的事是进行垃圾分类。一方面,街道没有给小区配备垃圾分类所需的设施或费用,这一部分费用会增加物业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觉得街道的要求不合理,即使我们在小区内配备了垃圾分类设施,环卫工在清理垃圾时可能还会把所有垃圾混在一起运走。所以,小区内的垃圾处理需要环保局来配合,只靠物业公司一家无法单独完成,但街道只让我们来处理,所以我们不会去做的。”(M-55-2)

2018年7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进度监管及考核,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的进程。2019年4月1日,《南湖街道2019年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积极推进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颜色、标识正确统一,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理。”②这样,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实施垃圾分类的不可抗拒的制度背景下,物业公司才执行了城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为小区配备了垃圾分类箱,并在小区楼宇之间张贴垃圾分类的广告标语,时刻提醒业主自觉开展垃圾分类。

物业公司一位普通服务员说:“小区内只有部分物业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六楼以下的商铺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应由环卫局负责。街道让我们整治商铺的环境卫生,这个任务我们不会去管,因为不属于我们的服务范围。”(M-40-3)

物业公司另一位项目经理道出了理由:“街道要求我们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向小区业主宣传一个文明市民应该做的事情和不应该做的事情。但业主不情愿,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认识不够,我们要想配合街道完成这项任务是不可能的。当街道物管办工作人员一再催问我们时,只能如实说,小区业主实在不好动员呀。”(M-38-4)

可见,就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种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事件中,物业公司面对城市政府下发的有关垃圾分类或环境卫生治理的红头文件,只执行与业主服务相关的任务,如执行针对业主居住环境的卫生清洁任务,不执行属于环卫局负责的环境卫生任务。最后,随着全国自上而下推进的垃圾分类治理行动成为一种趋势,物业公司不得不执行城市政府关于垃圾分类治理的行政命令,只好在小区内设置了垃圾分类箱,但又以业主缺乏垃圾分类意识和不配合垃圾分类为由,没有向业主说明垃圾分类的做法和意义,导致小区内的垃圾分类治理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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