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执行”概念与分析框架
公共政策领域的选择性执行理论认为,下管一级、目标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等制度性措施导致地方政府短期化、自利化的“选择性执行”行为。以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为核心的政治激励模式是导致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选择性执行进而出现执行偏差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本文所说的“选择执行”不是指处于治理权下位的某一主体在执行上位主体政策意志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或改变原有政策的信息,或误解政策原有的意图,或形成“中梗阻”来阻碍政策执行的行为,也不是指下位主体在执行上位主体的行政命令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或“断章取义、各取所需”,使政策执行偏离既定目标的行为;而是指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处于治理权下位、作为市场行动者的物业公司,往往以自我利益不受损失为原则,对城市政府安排的一些社区服务事务积极响应,而对另一些社区服务事务却漠然置之,但没有出现被惩罚或损失利益的结果。在这里,物业公司的“选择执行”是一种条件约束下的理性行动,也是一种顺应外部制度环境的合法性行动。
本文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物业公司参与城市社区服务实践中的“选择执行”现象。组织社会学的一个基本主题是,正式组织依赖其所在的特定社会环境而生存发展。物业公司的组织过程是本文的分析逻辑,这一逻辑特别强调正式组织内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机制,如有限理性、满意原则、风险规避以及建立在规章制度之上的组织行为[14]。机会结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是本文用来分析物业公司“选择执行”现象的三个关键维度。首先,本文从个体安全保护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资源依赖机制等三方面分析物业公司的“选择执行”成为可能的机会结构;其次,技术环境是反映物业公司效率机制的制度基础,物业公司的组织属性和资源供给结构所构成的内部技术环境是其“选择执行”的微观制度基础;最后,从物业公司所嵌入的外部制度环境[即一个组织所面对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taken-for-granted)的社会事实]来看,物业公司的合法性获得(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与城市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和业主在物业专业服务中的利益一致性,成为物业公司“选择执行”的宏观制度基础。按照这个思路,本文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物业公司城市社区服务实践的分析框架
三、物业公司“选择执行”的案例素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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