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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执行:物业公司社区服务实践的制度逻辑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 作者:《西北民族研究》 更新于:2020-8-10 阅读:

内容提要:城市住房体制改革,让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城市社区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从社区服务实践案例发现,处于治理权下位的物业公司面对来自城市政府关于社区治理公共议题的行政命令时,采取了“选择执行”策略。物业公司的“选择执行”是一种特定制度结构约束下的理性行动,也是一种顺应外在制度环境的合法性行动。物业公司的个体安全保护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资源依赖机制等是其“选择执行”城市政府行政命令的机会结构。物业公司“选择执行”的理性行动有着特定的制度逻辑,从物业公司的内部技术环境来看,物业公司的组织属性和资源供给结构是其可以“选择执行”的微观制度基础。物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化组织,主要职能是为业主提供物业专业服务,而不是为城市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从物业公司所嵌入的外部制度环境来看,物业公司的合法性获得、与城市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以及与业主围绕物业服务的利益一致性,成为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实践中“选择执行”的宏观制度基础。

关 键 词:选择执行/物业公司/社区服务/机会结构/技术环境/制度环境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方向与重点研究:基于治理的视角”(批准号:15ZDA046)的成果。

作者简介:李怀,社会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 730070)。

一、现象与问题

21世纪以来,人口城市化、劳动力市场化、住房商品化和单位制解体等四个因素相互影响,加快了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的转型,让城市社区成为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1]。在党和国家大力推动和扶持、社会支持、居民自治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化主体格局已是一个毋庸争辩的事实。“社会治理”概念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目标的基础上,十九大报告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下进一步提出要把社会治理的重心向基层下移,“社区治理”成为重心转移的主题词。“社区治理”的提出一方面意味着社区建设需要通过政府和多元行动主体的合作来实现,另一方面意味着要把社会利益诉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建立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心向社区下沉。从社会的意义来理解,社区是指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政府管理的意义来理解,社区是指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边界的行政区域[2]。城市社区本质上是一组或产权结构相同,或空间风貌相近,依托于地缘,有社会边界的复杂社会关系[3]。从上文所说的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实践的互动过程来看,尽管过去被政府垄断的社会管理权力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让渡,城市基层群众的自治空间得到拓展,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源被激活,但城市政府仍然是社区治理的目标设定、任务分配、资源动员和绩效考核的决策者或控制者,其他社区行动主体则仅仅是参与者或合作者角色。“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规范,不断提高依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4]城市住房体制的变革让物业公司在参与社区治理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相比城市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决策者角色而言,物业公司依然是处于从属地位的执行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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