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业委会成员任职更为高效,此次立法重新对业委会成员资格设定了明确要求。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等。
同时,明确业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委会委员。除此之外,还赋予了业主大会更大权利,即“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现象5 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不清
破解: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
目前,很多小区对公共收益的资金管理存在不规范,最普遍的问题是很多业主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都有哪些”,这些收益所得“谁来用,怎么用,怎么管”都是一笔不清楚的账目。
为保护业主利益,在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基础上,《条例》明确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对于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统一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转入业主大会指定的账户。同时,《条例》规定要每季度核对一次公共收益账目,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结存情况等。必要时,业主大会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现象6 投诉渠道不畅回应不及时
破解:建立物业管理纠纷投诉举报机制
业主在收房后,对于出现的一些纠纷投诉无门,或者是向一些部门投诉却得不到解决也没见回应。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时,颇为让人困惑和苦恼。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小区居民提出,是否可以设立除物业电话之外的一些投诉渠道,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及时反馈信息解决问题?
如今,立法部门采纳了群众建议,增加了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有关内容。例如,《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配置或者确定专(兼)职人员,及时调解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现象7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破解:最高罚50万元
现状: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一些开发商“只售不租”,为此引发物业矛盾。
《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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