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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新规 鼓励品牌物业管理老旧小区

来源:浙报融媒体 作者:浙报融媒体 更新于:2020-7-20 阅读:

不少城镇老旧小区,以前没有物业服务,居住品质往往要打一些折扣。怎么建立老旧小区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让老旧小区改造不仅改造房子等硬件,还能改善居民生活?近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2条,涉及老旧小区治理制度、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监督机制、提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等各方面。

其中,《指导意见》指出,老旧小区改造后,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在街道、社区组织协调、指导下,由业主及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品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老旧小区。

《指导意见》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除消防、电梯等重大安全事项以外,对于外立面脱落,屋面、外墙渗漏,排水、排污设施堵塞、破损,围墙、道路坍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等紧急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指导意见》还让业委会委员有了“推出机制”。意见指出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由街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附《指导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有关部署,推进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和改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按照党建统领和属地主体工作责任的要求,各地要把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各级党组织年度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所在街道党(工)委,完善物业管理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发挥街道党(工)委综合统领的优势,条块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多方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建立老旧小区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巩固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二、坚持改造与管理同步提升原则。老旧小区改造后,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在街道、社区组织协调、指导下,由业主及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征求业主意见,可通过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实现物业管理覆盖。鼓励以街道或市(县、区)为单位,成立或明确国有物业企业进行托底有偿服务,实现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品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老旧小区,切实推进老旧小区实现同步改造提升、同步服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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