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既是管理服务与被管理服务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对立关系往往大于合作关系。
物业服务质价相符
业主及时支付对价
分析物业和业主产生矛盾的原因,法院认为,无论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存在对物业管理的知识、政策等了解不够的问题,导致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凭借经验,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撑;业主则因缺乏公共责任意识及对自身权利的正确认识,导致事事站在单方受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客观理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部分物业公司还存在行为不规范、管理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助推日常摩擦激化为矛盾纠纷。
此外,多方面外部因素,如业主把对社会不良现象的不满、对拆迁政策的不满、对开发建设企业或相关政策的不满,也可能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导致物业公司在业主与政府、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甚至是业主与业主的纠纷夹缝中生存。
针对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判决书建议业主转变观念,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支付对价。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发生意见分歧时,双方应采取平等、包容、协助、友好的态度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业主应树立公共意识和管理意识,对物业公司正当的管理予以理解配合。
建议物业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做到政策清楚、管理有方、服务热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管理服务。此外,物业公司应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规范催费流程,保存催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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