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牵动“大民生”。近期,我市出台《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这是我市首次为住宅物业管理立法。1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制度
“《条例》结合南通实际,探索实践有效的物业管理举措。”市住建局局长王开亮介绍说,条例分别在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设立物业保修金制度、设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和建立物业服务费定价和调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
针对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制于现实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提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备案、职责等规定。《条例》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重新选举,不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成立,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人数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同时,该条例还创新设立物业保修金制度。针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期内房屋维修责任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二的标准缴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障。
建立物业服务费定价和调价机制
针对物业服务费定价和调价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同时,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一直是痛点难点。此次,新出台的《条例》明确加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计划,老旧小区内道路、雨污水管道、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可以依托居委会实行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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