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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区的邻居咨询我: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但是我没有和物业签订合同,我为什么要给物业缴费?
答: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之前,我们一般叫其为前期物业服务。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因为没有业主大会来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都是由开发商代所有业主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要到房管局去备案,这个合同对所有业主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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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业主问我:我们现在有业委会了,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我没有签订,我为什么要缴费给物业呢?
答:小区有业委会了,这个时候就由业委会带领全体业主履行法定程序后,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个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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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还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合同都不可能由每个业主和物业公司来签订,因为没法操作。
这里有一个例外,就是整个小区或商业综合体或其他物业类型由开发商自持或出售给一个业主拥有。这种情况,就一个业主,那就这一个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有业主会说,我家交房时,我和物业签订了合同。
这个合同一般叫物业服务协议,不叫物业服务合同,不用备案,是一些地方的操作习惯。
物业公司在和开发商签订大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也起草一份与物业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的协议,与每个小业主签订。
相关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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