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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邢台物业管理将迎来巨变!

来源:邢台网 作者:邢台网 更新于:2020-6-15 阅读: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共有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污损、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破坏、占用或者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破坏、占用或者擅自迁移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七)侵占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九)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十)压占或者擅自迁移燃气管道,破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一)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光源;

(十二)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在楼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十三)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五)组织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犬只对环境的影响,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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