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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邢台物业管理将迎来巨变!

来源:邢台网 作者:邢台网 更新于:2020-6-15 阅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于做出决定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文本和信息。

业主大会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提倡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送达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的组织,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党组织的设立情况应当纳入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要求。

备案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设车位的设置、处分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领取一定的津贴。工作经费、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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