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并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现场查验,物业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资料清单及相关资料备份件;
(三)查验记录;
(四)交接记录;
(五)其它承接查验有关文件。
物业交付使用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十六条 经现场查验,物业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制作书面整改计划,并于整改完毕后组织复验。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以约定为准。
第三章 业主自治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
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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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