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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邢台物业管理将迎来巨变!

来源:邢台网 作者:邢台网 更新于:2020-6-15 阅读:

(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和物业管理专家库,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体系,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考核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营单位等方面代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处与司法裁判进行有效衔接,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人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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