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记者在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出台的《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将为推动邢台市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条例》设总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七十九条。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建、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成立街道(乡镇)和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和调处日常矛盾纠纷。
提高业主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保障业主自治权利,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针对业主互相之间不熟悉,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较弱的现状,《条例》规定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组织的监督、指导职责。为进一步提高自治活动的透明度和业主的参与度,《条例》规定,提倡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送达和表决。为保障业主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条例》分别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等做出了规定。
要维护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和环境,作为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因此,《条例》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些禁止行为。《条例》主要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老百姓感到非常头疼的,如私搭乱建、侵占绿地、堵塞通道、制造污染等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并对饲养犬只的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专营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在各条中,分别列举了具体的违法行为模式,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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