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规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19〕127号,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浮不超过20%。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对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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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空置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问题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19〕127号)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及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长期空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手续、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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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问题
2020年1月8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消防车通道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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