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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给业委会成立“松绑”,对公共收益“严管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南国早报 更新于:2020-3-30 阅读:

3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稿)新增不少备受关注的内容。如创新业主大会会议召集、表决方式,明确小区业主大会可以通过互联网召开,可异议表决等。

一些小区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警示标志、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车。 南国早报记者苏华摄

聚焦一:业主大会怎么开?

业主大会筹建,社区和派出所参与

意见:在人大立法调研中,业主代表提出不少问题。比如,业主获取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信息困难;建设单位不配合业主筹备业主大会;业主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得不到指导;业主大会会议召集难、投票难。

实践中,已有个别小区在业主委员会外组建了监督委员会;有个别小区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发生治安案件,建议公安派出所参与筹建工作、协助维持秩序。

另外,有街道办事处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时限太短,难以在期限内完成。

二审稿新增规定:

社区或者村党组织派代表参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车位数量等信息。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60日;筹备组成立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90日。

规定辖区公安派出所派代表参与筹备组。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成立监督委员会。

创新业主大会会议召集、表决方式,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可以由业主小组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投票;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

聚焦二:如何监督业委会?

业委会委员“违纪”,最高可罚3万

意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业主代表提出,在选举业委会委员过程中,应当做到信息透明;业委会不能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经济利益;应当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对业委会委员缴纳物业费等信息予以公示。此外,对不履职、不作为、违法的业委会,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换届。

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摄

二审稿新增规定:

规定业委会候选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3日内进行公示。

增加两种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任职,或者是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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