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责任主体的协同机制。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联动。落实“执法进小区”机制,探索在街道(社区)组建物业联合执法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派驻执法员,街道(社区)书记担任站长。针对小区水、电、气、网等群众关注的问题,各区县(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强化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赋予社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评价权。
物业纠纷快速处理调解。探索建立区县(市)、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各区县(市)成立物业服务纠纷调处委员会,由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院等机关部门组成。街道成立物业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负责物业纠纷的具体调解,指导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社区负责日常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以宣传和预防为主。探索建立小区内部纠纷调解组织,确保业主诉求和小区矛盾能及时妥善解决。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和小区公共收益监管。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加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应急维修机制,明确范围、标准、流程。完善维修资金续交机制,探索小区公共收益年度结余资金按比例划转至专项维修资金。完善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构建账户管理、收支决定、财务支出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收支明细通过“智慧物业”等平台和小区公示栏向业主公示。
探索开放式老旧小区多元化物业管理模式。在老旧小区提质改造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大方向,根据民主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的总原则,针对开放式老旧小区分布较散、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意愿不强等问题,试点通过集中连片捆绑招标、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业主让渡公共收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方式,探索多元化物业管理模式,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入驻。
构建“智慧物业”平台。依托城市大脑后台,在“智慧长沙”APP中增加“智慧物业”模块,并建立健全收费缴费、电子投票、问题反馈、投诉举报、维修维护、信息公示等功能子模块,各级主体通过注册验证,进入各自界面进行业务操作,推进小区管理、服务智能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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