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和规范履职。制定《管理规约》、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示范文本,打通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履职难的痛点和难点。试点推进“交叉任职+提名遴选”机制,推动小区党支部与业主委员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公职人员、民主党派等人员进入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社区事务。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承诺+述职评议”机制,业主委员会成员入职前签订履职承诺书,年度业主大会时作述职报告,违约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和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小区,探索业主大会法人登记试点,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探索推广业主委员会聘任物业管理执行秘书,从小区公共收益支付报酬,专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三是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奖惩机制。基于物业信用评级,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评级靠前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扶持,对评级靠后的采取公开曝光、责令整改、强制解约等。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连续信用评级排名末位、严重侵犯业主权益、拒不整改和移交物业项目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直至退出市场。
健全物业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基于全市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审计监督+诚信评价”机制,由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依申请提供,或由小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收费标准、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提升或降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和收费标准,甚至一些企业退出物业项目乃至行业的重要依据。
健全物业费价格形成机制。在总体把握上,遵循“公平公正、稳中有增、民主协商”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深化“政府限价、物业报价、业主还价”的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区,确定差别化物业管理价格。既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又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既防止业主不让涨价,又防止企业随意加价;通过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民主协商,可以提高知情度、认可度和交纳率。
健全承接查验责任划分机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承接查验规定,对应当检测出而未检测出的质量问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并向建设单位请求赔偿,倒逼其严格进行承接查验质量检测,提前介入物业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对难以检测出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维修,对采取推、拖、躲的办法规避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整治的开发商,则停止新开发项目的审批和验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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