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小区内部自治意愿强烈与业主自治组织履职难之间的矛盾。一方面随着民主法治体制的健全,小区业主“主人翁”意识增强,参与小区治理的热情高涨。另一方面一些地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先天不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身份尴尬,既非自治团体,又非企业法人,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工作开展难度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进行建议和监督,无法开设公共账户,公共收益只能存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难以监管,一些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原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配合,拒绝移交公共资产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以及面对诉讼纠纷,单个业主难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抗衡,对业主委员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追诉难等。
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应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的重要内容,推动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结合长沙探索实践,我认为重点需要强化四个机制。
一是党建引领的共治机制。探索建立社区大党委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多方参与的大党委,搭建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的协商议事平台,试点推广“四方联动+居民共议”机制,定期进行物业管理事务协商,推动小区事务多方共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报告机制,明确物业项目负责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等主体,每季度向社区大党委书面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将报告情况和工作成绩纳入各方工作评价。
探索社区共治专项资金和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制度。社区共治专项资金用于街道社区购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必须交纳保证金由社区代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级和业主满意度测评逐年返还,倒逼物业服务企业优化服务质量、参与社区治理。
探索赋予社区更多物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社区更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权限,如提高社区在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中的权重、委托社区实施物业项目备案等。加强物业专职社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每个社区至少配一名物业专职社工,将物业专职社工纳入员额管理,落实待遇保障。
二是业主自治的运行机制。推进小区党组织覆盖。试点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加快推进小区业主党支部、楼栋党小组、物业项目党支部(小组)建设,建立健全小区治理党组织架构。明确小区党支部书记由社区干部担任,发挥小组成员参与小区治理带动作用,强化物业党组织引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完善在职党员进社区制度,探索党员所在小区联户工作机制。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