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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布物管修订细则 征市民意见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4-8-4 阅读:

  按照东莞市政府的年度主要任务计划。今年内,东莞将完成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政改革。7月31日,东莞市物价局网站上正式挂出《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对比发现,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提出包括别墅(低层住宅)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等多项政策调整措施。对新细则有相关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在8月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物价局。

  变化1:物业费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记者对比发现,与旧细则相比,此次公布的新细则对部分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完善。

  其中,为系统反映和统一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第十八条增加“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在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提前预收小区业主的物业费。

  第二十二条则在“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相关收费的项目。

  另外,新细则还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变化2:20%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新细则还就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调整作出了多项规定。

  按照旧细则,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等形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行。

  为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物业服务双方利益,保障“质价相符”,结合《价格法》、《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新细则对相关条文进行如下调整。

  新细则规定,物业服务双方变更、重新调整约定收费标准的行为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物业服务企业或20%以上业主联名可提出申请。市物价局表示,目前调整收费标准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而且均为涨价申请。但实际上,调整收费标准涉及服务质量、成本变化等原因,物业服务双方应有平等机会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这有利于平衡和维护物业服务双方利益,保障物业服务“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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