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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新物业管理办法7月10日施行 有条件的小区可以新增车位

来源:物业之家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4-7-7 阅读:

  昨日,记者获悉,新制定的《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将在2014年7月10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2008年出台的《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废止。新的物业管理办法与旧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物业服务发展有什么变化?本报将为你做解读。

  监管主体变化房地产部门负责物业监管

  2008年版的《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规定,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管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发改、公安、司法、环保、城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新增停车规范新办法增加规范停车内容

  在旧办法中尚未对停车做规范说明,新办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和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市政、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规范收费标准同区域同类服务统一收费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提出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而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权威人士物业法将管理转变为服务

  原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白联洲看来,2009年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全国物业法规上开辟了全新的理念,将物业管理全方位定位为物业服务,堪称“体制上的革命”,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吸取了重庆市的一些先进物业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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